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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會員公司
合法業者注意事項

依據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」第七條規定:經紀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,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,並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。
一、 主關機關查核項目
請貴公司於牆壁上懸掛下列必備文件:
1. 營利事業登記證(影本)。
2. 地政處許可文件(影本)。
3. 公會會員證書(影本)。
4. 不動產經紀人證書。
5. 收取報酬標準及方式。
6. 若是加盟,則需標示加盟字樣。
7. 張貼公會提供之各項合法業者認證於適當處。
二、 實際作業流程應留意事項:
1. 整體仲介流程並無太大變化,然下列文件必須有「經紀人」簽章,方稱合法。
1. 不動產出租、出售委託契約書及不動產租賃、買賣契約書。
2. 不動產承租、承購要約書及定金收據。
3. 不動產說明書、不動產廣告稿。

2. 上述文件都是實際作業上必定使用之文件,建議可先行用印,不必陪同拜訪或講解。
3. 委託行為必須有合約關係,方能執行廣告文宣。
4. 確實製作『不動產說明書』。
5. 以上作業若不確實將有”受人檢舉”之虞,並遭受主管機關處份。
三、 「經紀人」必須要是通過國家考試、取得證書者
必須通過國家考試,取得戶藉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核發之『不動產經紀人』證書。
四、 業務人員是否已取得『營業員』證書
1. 目前已聘僱之從業人員必須取得“不動產營業員”資格,方能從事房仲相關業務。
2. 依取得“營業員”資格之方式,為報名參加已向內政部申請核准的開課單位,完成三十個小時的訓練課程後,再向全聯會登錄領取「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書」。
3. 無牌從事房屋仲介行為,將有可能遭受到六萬元以上、三十萬元以下之罰款!